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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资本局8月14日消息,近日,北京高院审理了一起因婚内炒股亏损,导致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的案件。北京高院认为,范某未经妻子同意,将144万元卖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案件当事人范某和妻子曹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民事裁定书,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北京高院表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综上,北京高院认为,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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