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想象竞合犯按照实质一罪的理由
实质一罪说认为想象竞合犯在形式上虽然构成数个罪名,但因其只有一个行为,所以是实质的一罪。
此说亦系我国大陆学界之通说。一般认为,从犯罪构成标准出发,“想象竞合犯的一个行为,无同时构成数个犯罪之可能”,“硬让这一行为在数个犯罪构成中扮演角色……实在是一个难题”。(注:吴兴:《罪数形态论》,1996,60页。)有学者更从反面论证,“若断然认为想象竞合犯是实质数罪,就必然导致在法律上必须对一个危害行为及罪过重复进行数次遣责或多次否定评价,多重地追究其刑事责任”,(注:高*暄:《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学出版社,1993,524页。)“这种一行为二用的观点并无合理性可言,它明显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因而为我们所不取”。(注:陈*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法*出版社1999,657页。)
二、
想象竞合和牵连犯的关系
(一)想象竞合犯
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二)牵连犯
1、概念: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如为招摇撞骗罪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采用破坏的方法盗窃)或结果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同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2、处罚
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但刑法分则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三、
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结果加重犯是一行为犯一罪,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数罪名是各自独立的,没有依附关系。
(二)结果加重犯侵害的犯罪对象大多是同一的,例如伤害致死、强奸致死等;想象竞合则与之相反,其一行为所侵害的往往是不同的犯罪对象,如开一抢,打死甲,打伤乙。
(三)结果加重犯是犯一罪发生加重结果,其加重结果与基本犯罪的构成结果之间往往具有重合性。想象竞合犯除了行为要件以外,其它方面大多数有数罪特征,其中当然包括数个结果,这数个结果间较少具有重合性。
(四)结果加重犯本身有独立的法定刑,只要在其法定刑幅度内处罚即可,刑罚运用上较为简单;想象竞合犯则须比较各罪的法定刑的轻重,按照其中一个重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刑罚适用上较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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